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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系统

更新时间:2023-01-13 10:59:45点击:

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系统

企业的行政管理系统,可以说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在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行政管理系统不仅担负着企业的管理工作,而且推动保证着企业的行政事务、人力资源、技术(设计)、生产、(施工)、资金(财务)、经营(销售)、发展(开发)以及党群关系等业务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和改进企业行政管理系统,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 行政管理系统 研究

   企业行政管理系统,是由专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操作,其触角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方方面面的一个完整的系统、网络,可以说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在企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企业的好坏从行政管理系统的好坏就可以看出来。加强和改进企业行政管理系统,对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行政管理系统概述

   本文将企业管理系统大体划分为行政管理系统、生产系统、营销系统、财务系统等几个系统。文中所述的行政管理系统,是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和后勤保卫部等部门组成的一个担负着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综合体。

  企业行政管理系统,在一个企业的管理体系中既处于领导组织地位,又处于保障和服务的基础地位。企业行政管理系统推动和保证着企业的生产、资金、经营等业务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在其广度、深度、重要性及敏感性等方面都不同于企业其他方面,也不同于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如果一个企业缺乏良好的行政管理系统,那它生产、经营以及各项管理职能的实现就会缺乏基本的保证。

   二、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职能 

   1、管理职能。行政管理系统在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都要起到管理作用,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要对各项工作地贯彻落实进行监督管理。行政系统要起到对公司其他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的作用。

  2、协调职能。行政管理系统不能简单地以传达领导的命令、完成里领导交办的任务为满足;也不能凭借自己在企业的独特地位对其他系统、员工颐指气使。行政部门应主动做好上与下、左与右、里与外的沟通和信息传达,使下级充分领会上级的意图,使各个系统之间良好沟通,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做好协调,这样才能使企业和谐。

  3、服务职能。与生产系统、营销系统、财务系统等其他企业管理系统相比,为企业其他系统提供支持和服务,是行政管理系统的突出职能,行政管理系统的根本就是为企业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而服务。

   三、企业行政管理系统的主要工作特点 

   1、权威性。公司行政管理系统作担负着公司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推动工作,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的管理和发布等工作,相对企业其他管理系统而言,其职能形式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及时性。由于企业行政管理通常是用命令、指示、通知等形式来调整企业行政事务管理,故其手段和方式直接具体,而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又配以对违抗管理的惩罚措施,因而能迅速发挥作用。因此,在企业大量日常性行政事务处理及人事事务处理中,或企业遇到突发事件以及企业环境不稳定时,行政管理就能发挥重大作用。

  3、灵活性。企业行政管理系统往往要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经常进行变革、增删、剪裁、变通,因而带有很强的灵活性,比较能符合时代的发展和企业的实际。

   四、企业行政管理系统通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

   1、系统内部职能划分不够清晰。在行政管理系统内部,通常会出现部门间职能划分不够清晰、部门间职能相互交叉的问题。例如,由于公司办公室职能及其工作的特殊性,很多临时性的后勤保障事务往往都由交公司办公室予以完成,为此公司办公室承担了很多职能外的工作。为此,企业行政管理系统在负责及时调整整个公司组织结构的同时,要密切关注系统内部的结构调整和职能划分,要充分发挥好系统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不断加强系统内部人 员优化、不断提高系统内部的工作效率。行政管理职能需要进一步规范。在行政管理系统的改进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从而促使公司更加科学、规范的运作。同时,还必须使行政管理系统在公司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用人政策等重大问题上充分发挥其管理作用。

  3、突出协调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在企业内部,良好的协调和沟通必不可少,许多需要由多部门联合完成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同时,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做不好,直接导致公司相关业务的主管领导处理问题的难度加大,影响公司处理、决策问题的效率和效果。

   五、企业行政管理系统改进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并获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及时对企业行政管理系统进行改进非常必要,在改进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进行行政管理系统改革。企业行政管理系统那个不是独立的,它本身并不是企业的目的所在。企业的行政管理即使搞得象一朵花似的,如果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不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企业的入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快企业发展,那也是没有价值的。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做好沟通协调。行政管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现代管理已逐渐重视组织内部的信息交流。每个企业,都是由人和物组成复杂的一个群体,上下级、同事之间,生产、经营活动等若不能进行正常的信息交流和组织,企业就不可能有团队精神的产生。因此,在行政管理系统改进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影响。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外部环境 (国家政策法规及相应的社会机制 )和内部条件 (企业自身努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优秀的管理人才 )两方面的结合,因此,要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影响,要切合实际进行变革。

  总之,在行政管理系统改革过程中,要始终把握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那就是,改革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因为,改革只是一种手段,促进企业更加科学、规范的运作,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才是行政管理系统改革的根本目的。 

  参考文献:

  [1]郭济.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建设及其发展[J].中国行政管理,2000.(1)

乡镇政府改革重点应由精简转向转变职能


摘要:以精简乡镇机构为目标的乡镇政府改革,无论是在改革目标上,还是在改革的实际效果上都明显存在问题。因此,需要对乡镇政府改革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乡镇政府改革方向应转到转变政府职能上来。 

  关键词:乡镇改革;改革目标;转变职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加快乡镇政府改革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并提出到2012年基本完成。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是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效举措,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保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实,乡镇政府改革早已不是新话题,以精简乡镇机构为目标的改革在全国许多地区早就开始了,而且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如2000—2006年,全国平均每年精简乡镇政府1500个左右,到2006年,乡镇政府精简为3.4万个,比1995年的4.7万个减少了1.3万个。但是,对于这种以精简乡镇机构为目标的改革思路,在其走过那么多年历程之后,有必要回过头来对改革的目标、成效等重新进行审视,这对于科学定位改革目标、促进改革取得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以精简为目标的乡镇政府改革的重新审视与分析 

  (一)对乡镇政府改革目标的重新审视与分析 

  长期以来,乡镇政府改革目标定位于精简乡镇机构及人员上面,而在逐步深入的改革中不仅坚持了这一目标,而且逐步强化了这一目标。这种改革目标定位的理由,或者是因为大量的乡镇机构和人员造成了过大的财政开支并使县乡财政苦不堪言,或者是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臃肿以及许多机构和人员无所事事,或者是二者兼有。当然,这种改革目标定位及其理由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在改革初期阶段,庞大的乡镇结构及其人员,不仅导致了大量的财政支出并使县乡财政“不堪重负”,成了“吃饭财政”,甚至成了连饭都吃不饱的财政,而且大量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确实“无所事事”,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改革目标定位及其理由的合理性尤为明显。但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对这一改革目标确实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和分析。首先,通过精简掉大量的乡镇机构和人员,的确可以减少财政开支,许多地区所谓的改革成效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乡镇机构及人员被精简掉的同时,其所担负的职能或其应担负的职能也同时被“精简”掉了,如果这种财政支出减少是以损失掉这些机构和人员的必要职能为代价,那么这种精简显然是不“合算”的;其次,在一些地区也确实存在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臃肿以及许多机构和人员“无所事事”的现实,但是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下,我们必须要重新认识这种现象,至少我们要区分清楚到底这些所谓“无所事事”的机构和人员,是真的没有事情可干,还是没有去干该干的事情。如果是前者,那显然只能采取精简的办法。如果是后者,那就应该让其去干该干的事情。毫无疑问,在经济社会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需要乡镇机构及人员干的事情很多,比如抓好计划生育、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促进社会公平、引导人口流动等等,显然乡镇机构及人员不可能真的无事可干。所以,我们应该重新认识乡镇机构臃肿及人员“无所事事”,面对机构臃肿及人浮于事,解决的办法也并非只有“精简”这一条路径,精简也未必是最好的途径,让这些机构和人员“有所事事”实际上是更好的办法。因此,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乡镇政府改革的目标应重新定位,应定位于如何让乡镇政府及人员“有所事事”、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能上。 

(二)对乡镇政府实际改革效果的重新审视与分析 

  乡镇政府改革效果是改革思路、途径科学与否的最终检验标准。理想的改革效果标志着改革思路及途径的正确性,而不理想的改革效果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改革效果,显然无法能说明改革思路及途径是正确的,即使这种改革思路及途径在理论论证上足够充分,只要改革效果不理想这种理论上的论证也很难有说服力。因此,对乡镇政府改革效果进行重新审视与分析,是检验以精简机构及人员为目标的乡镇政府改革科学与否的最佳办法。当然,从长期以来的乡镇政府改革的表面效果来看,尤其是从精简数字来看,成效确实明显,因为大量的乡镇及其机构确实被精简掉了,但进行深入分析后会发现实际效果并不明显,将来也不会明显。首先,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乡镇合并了,机构精简了,但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似乎并没有减少多少,在个别地区甚至还有所增加。究其原因,一是把大量的乡镇人员精简掉,意味着这些长期习惯于端着国家“铁饭碗”的人员要走向社会自谋职业,甚至面临失业和生活无着的危险,把其精简掉的困难和压力可想而知,所以在大量乡镇及其机构被精简掉的同时,大量人员被留下来了。二是在所有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中,真正的党政人员实际上只有10%多一点,大量人员属于农村教师和事业人员,仅教师就有近700万,占乡镇财政供养总人口的50%还多,而教师精简的空间不大。因为只要有那么多农村学校和学生,教师就不应该精简。实际上,很多地区采取了精简农村教师的措施,但导致了农村师生比例的严重失调,尤其是与城市师生比例相比严重失调,一个老师上多个年级同一门课程或者一个老师上同一年级多门课程的现象,在许多农村地区并不少见,因此今后教师精简的空间不是很大。乡镇事业人员是乡镇政府中能够直接给农民提供服务的人员,把他们精简掉了,给农民直接提供各种服务的职能也就丧失了,而实际上农民对各种服务尤其是各种技术服务的需求是很大的,所以这些乡镇事业人员也不应该过多精简,即使精简,精简的空间也同样不是很大。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以精简乡镇机构为目标和思路的乡镇政府改革注定很难取得显着的实际效果。 

  二、结论与思考 

  通过对以精简乡镇机构为目标的乡镇政府改革目标、实际效果的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这种改革目标及途径确实需要进行调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着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实际上为乡镇政府改革指明了方向。实际上,乡镇政府改革要解决的问题不在于乡镇政府及人员数量的多与少,而在于这些乡镇政府和人员有没有事情可做、做什么事情。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以至取消农业税以后,原来被乡镇干部收取税费这一沉重任务淹没多年的计划生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公共服务、人口流动、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社会公平、社会治安等任务逐渐凸现出来,而这些任务完全靠农民自身很难完成,只有以乡镇政府为主体才能得到有效完成。因此,乡镇政府改革的目标应定位于转变政府职能,真正由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切实发挥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尤其是发挥好后两项职能,切实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切实为农民提供好各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2011年4月26日》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简介: 

传统意义上,人们认为公共性是政府的唯一属性,政府产生与存在的目的就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利益、维护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正文开始>> 

传统意义上,人们认为公共性是政府的唯一属性,政府产生与存在的目的就是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政府通过提供法律、秩序、安全、福利等公共产品以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的目标,进而增强自身存在的合法性。政府的公利性既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政府存在的终极价值目标。然而公共选择理论从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认为在政治领域活动的主体同样遵循“经济人”假设,会不断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一个自私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基于这种假设,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任何形式的政府都必然具有自利性的要求和冲动,政府自利性通过政府官员维护、追求自身利益表现出来。而超越了一定限度的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逐渐侵蚀政府合法性的基石,最终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

一、公共选择理论视角下的政府自利性及其表现形式

1.政府自利性的界定

学者们从多种角度界定了政府自利性。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并非总是为公共目的而存在,在公共目的的背后隐藏着政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就是政府的自利性。还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物的属性外,所具有的为自身组织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属性。甚至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的自利性就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综合以上几种观点,笔者认为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除了具有管理公共事物,提供公共服务的属性外,所具有的自我服务的倾向和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属性。

从是否有利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标出发,可将政府自利性分为合理的自利性和不合理的自利性。所谓合理的自利性是指政府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对社会资源的必要占有和使用,它表现为政府为保证自身运作所需的必要成本,包括行政经费、执行公务所需的用度,它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寻求地方、部门、行业的权力扩张和机构膨胀;物资和职权、行政人员的薪酬福利等。不合理的自利性也即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通过政策制定获得相对于社会公民的规制优势;通过行政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设租或寻租,从社会中汲取资源并使政府的利益超越公共利益等。

2.三种层面上的政府自利性

卢梭认为:“在行政官个人身上,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者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基于卢梭的论述,笔者认为政府的自利性主要表现在政府官员、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整体的自利性三个层面上。(1)政府官员自利。政府官员既是“经济人”,也是现实中的人。政府官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从而导致公共目标与私人目标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官员生理、生活等基本需求,膨胀或扩张的生理或生活需求,非正义的道德需求或价值选择等层次,主要缘于人本性中的自利性的一面。而政府的设立又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所能提供给政府成员的物质激励有限,同时政府也限制了政府官员从市场中牟取私利的行为,这些迫使他们以权力寻租的方式为自己谋取利益。(2)政府团体的自利性。政府团体的自利性主要表现在地方各级政府的自利性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自利性。地方政府作为地区利益的总代表,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总希望能获得更多的财政拨款和政策照顾,以更快地发展本地区经济。地方政府扩展本地区的利益有其积极性的一面,有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但也往往造成一些巨大的社会问题,危害整个国家的利益。比如各级政府互相争利,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盛行。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是条条块块相结合,伴随着作为“块块”的各级地方政府牟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作为“条条”的地方各级职能部门也在不断寻求部门利益。加之不同职能部门之间实际权限的大小和管理对象的不同造成的利益差别,形成了“肥水部门”与“清水衙门”说。这种利益分配的差别更强化了对部门利益的追求。(3)政府整体的自利性。政府整体的自利性来源于某一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其和全社会的意志的差别从而导致政府整体的自利性,而这个层次的自利性意味着政府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用暴力消灭敌对阶级和敌对势力,镇压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巩固和保卫国家政权。政府整体的自利性尤其是阶级社会中的自利性来自于统治阶级意志与全社会公共意志之间的差距或背离。

二、重建性的政治合法性理论视角下的政府合法性

政治系统的良性运行需要具备某种合法性基础,作为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系统的良性运行也需要具备某种合法性基础。诚如阿尔蒙德所言,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用强制手段来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限制”。所谓政府合法性问题,就是政府系统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及其所指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是不是以及为什么应该获得社会成员的自愿忠诚和支持的问题。政府合法性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社会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关系问题。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政府产生于社会,社会是政府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笔者认为哈贝马斯重建性的政治合法性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本文从重建性的政治合法性理论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合法性理论。政府合法性应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政府系统组织结构,制度以及政府系统产出的公共政策怎样获得社会成员的自愿认可与服从;其次,政府系统的制度安排应该体现中立性,尤其是政府系统的制度安排以及政府系统产出的公共政策应该体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意识形态基础(政府权力从人们的认知、信仰、价值观等方面获得支持);制度基础(政府权力获得与支持必须遵循宪政制度);有效性基础(政府权力必须获得实际成就或绩效),本文主要基于经验和规范两个层面来分析政府自利性对政府合法性的影响。

三、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

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或不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通过某种方式,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使用。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通常以下列方式表现:寻求地方、部门、行业的权力扩张和机构膨胀;通过政策制定获得相对于社会公民的规制优势;通过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来设租和寻租,从社会中汲取资源并使政府利益超越公共利益等。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会使政府价值不能有效实现,政府输出的公共政策偏离公正的价值取向,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和市场,政府权力急剧膨胀,腐败现象蔓延,降低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进而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

1.政府价值扭曲

对于政府价值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此后,不同学者对政府价值持有不同见解。新公共行政学认为政府的价值在于促进社会所拥有的、以社会公平为核心价值的基本价值如自由、秩序、正义、民主等;《黑堡宣言》强调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文官应有的角色。我国学者谢庆奎认为,政府作为一种对全社会实行公共管理的政治性组织,其价值既是一种组织价值又是一种管理价值,不能通过政府自身来规定,政府价值通过政府与国家、社会以及公民的互动关系中体现出来。本文认为政府价值是政府在履行政治统治以及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效率、公共利益等价值取向,政府制度、政府行为和政府职能是政府价值的载体。政府价值通过政府系统的有序运行以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产品的提供与分配体现。政府价值通过暴力方式、意识形态方式以及政府机构改革方式来实现。本文认为政府最基础的价值是公平、公正、正义、自由、民主、平等、法治、秩序。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政府价值最基本的特性是公共性,而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是实现政府价值公共性最基本的途径。政府自利性最重要的危害就是政府动用公共权力维护政府官员,政府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利益,而不能较为合理的实现公共利益的分配正义与公平,从而使政府的价值不能通过公共利益的分配有效地实现,这样就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意识,进一步产生政府合法性危机。

2.政府公共职能不断萎缩

政府在履行政治统治职能的同时,还必须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诸如国防、治安、基础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在政府自利性的刺激下,政府公共职能不断萎缩,被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政府基本职能被边缘化。基本职能是指政府应当承担的关系到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职能,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等。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受到政绩、报酬等与自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利益因素的激励,在面对职能选择时,因基本职能往往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利他性,并影响到自身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利己性工程的投入,这显然与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相悖。(2)政府根本职能被弱化。社会主义政府的根本职能是服务,这是由社会主义政府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政府是人民政府,原本应该更自觉地履行好自己的根本职能,真正做到诚心诚意的为人民服务。然而,事实上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政府自身利益存在的客观性。政府是典型的利益“双面人”,政府具有双重利益属性。在利己与利公的角色冲突中,政府的服务职能受到侵蚀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在不断遭受自利性侵蚀的过程中,政府服务社会、服务民众的根本职能被弱化。由于政府公共职能的萎缩,政府既不能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又不能合理的分配公共利益,满足人民合理的利益需求,从而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意识,产生政府合法性危机。

3.公共政策偏离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

价值标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公共政策的性质、方向、合法性、有效性和社会公正的程度。学术界一般认为政府的公共政策只能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美国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作权威性的分配,我国学者陈庆云经过分析之后将戴维•伊斯顿的定义改为公共政策是对全社会的“利益”作权威性的分配,这一改动深刻揭示了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最根本的基础就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只有政策的可行才能保证公共利益得到维护与增进,才能最终实现对公共利益进行权威性的分配。过度扩张的政府自利性导致政府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偏离了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政府更多的是从部门利益或政府成员的利益去考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利益,并未实现公共政策对社会有限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导致民众合法或合理的利益需求不能通过公共政策的运行而实现,从而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意识,导致了政府合法性危机的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政策制定上,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有利于政府的公共政策,以“合法”手段从社会中攫取财富,出现公共政策的“商品化”,使公共政策成为政府的“私有财产”在市场上交易,政府要么受金钱驱使以政策来设租和寻租,要么就是把理应出台的政策向受益者巧立名目谋取利益,从而破坏了公共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导致公共政策的制定发生扭曲。(2)在公共政策执行上,政府会根据自身利益对公共政策加以取舍,对其有利的政策就尽力执行,对其自身不利的政策则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拖延推诿的办法消极抵抗,甚至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权谋私,宽严不一,人为地增加政策的灵活性和随意性,伤害公共政策的严肃和公平。

4.政府过多干预市场、社会和私人生活

追逐自利的政府会把国家公权力当作获取私利的工具,忽视其责任和义务,从而引发权力膨胀。政府权力的膨胀不仅使政府权力难以被社会制约,而且会出现政府权力的过度使用。这样,政府的权力实际成了极具弹性的东西,既有权超越职能,又有权不履行职责。政府在自利性的强烈驱使下,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市场、社会和个人进行全面直接的干预,主要表现在政府用行政手段代替市场规则;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大政府,小社会”,抑制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政府对公民私人生活的广泛干预,抑制个性发展。这种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民不分的现象,实际上是政府自身利益渗透和过度膨胀的结果。政府与其相对应的企业、社会、公民之间的关系愈是模糊不清,则政府可活动的空间、可选择的余地以及可创设的租金就愈大,政府职能也伴随着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强烈冲动和导向偏好而相应地扩张。在利益的分配或再分配过程中,如果参与分配的主体出现角色紊乱,即主体关系模糊不清,则作为权力行使主体的政府很有可能倾向天平上放置自身利益的托盘,因为权力在待分配利益的产权关系界定上享有优先权,而这种优先权在有效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是比较容易被滥用的,这是政府自身利益导向的必然结果。政府是权力的拥有者,在与社会、市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利益博弈中处在优势地位,政府的优势地位又为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政府是各种法律和规则的制定者,政府很容易通过自己的立法地位使自利性的法外政府职能合法化和制度化。由于政府自利性的膨胀,政府会过度地干预市场、社会以及个人生活,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控制社会组织的发展,容易产生治理危机;同时政府干预个人自由生活,使民众生活感到不安。这些都会不断侵蚀政府的合法性,造成政府合法性危机。

5.腐败现象蔓延

政治权力是政府及其成员追逐自身利益的理性工具,在政府自利性的刺激下,会不断地扩大自身权力,腐败、设租、寻租、政治创租、政治抽租等现象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设租、寻租问题产生于政府行为范围的扩大化和政府干预过程中对其他经济活动和其他经济主体的限制以及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方式的多样性和非市场化。设租、寻租的机会是普遍存在而难以完全消除的,然而,把机会变为现实的动力来自于政府自利性的膨胀。政治创租是指政府官员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人为地创设出租金,诱使企业向他们交纳“贡款”作为得到租金的条件。政治抽租是指政府官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政策作为威胁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利润与政府官员分享。由于政治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在政府自利性的刺激下,一些政府官员或政府组织滥用国家公权力,非法获取个人或组织利益,力图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严重损害了民众利益。腐败使政府行政系统受到削弱,或是行政系统软弱无能而长期得不到改善,腐败的蔓延,不仅影响政府绩效的发展,而且使政府行政系统受到削弱,更为甚者影响公共利益的合理分配,进而影响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产生政府合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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