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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更新时间:2023-08-25 08:51:04点击:

经济法论文

——有关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内容提要】: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正文】: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德国学者椰林提出的,但是它的概念在法学理论界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在我们所学习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中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制度,这不仅仅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尽交易商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所负有的义务,不得无合同拘束,而随意撤回邀约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法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也影响到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其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也有人称为诚信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称之为缔约过失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作为,如应尽协助、告知、照顾、保护义务而不进行协力、告知、照顾、保护;也可以是作为,如泄露或不正当的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缔结阶段。合同缔结阶段是指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做出承诺以前的阶段,即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在合同缔结阶段,当事人之间负有诚信义务,因为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己经具有某种订约上的联系,为缔结合同一方实施了某种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发生要约或要约邀请),并受该行为的约束,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己进行实际的接触、磋商,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特殊的联系阶段,当事人之间可能某种信赖关系,此时一方就应对另一方负有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即互相协助、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的密切而逐渐加深。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产生损害,而且也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为了加强缔约当事人的责任心,防止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诚信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第一个要件是要有缔约过失行为。

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顾名思义,违反义务的当事人须具有过失,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之一。什么是过失?一般认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这实际上是一种主观过失。但是缔约过失责任种所说的过失还包括客观的过失。所谓客观的过失是指依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某种行为标准来确定其是否具有过失。缔约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破坏了缔约关系。无论行为人在实施违背诚信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上过失的成立,行为人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缔约过失制度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当然,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缔约过失的归责原则,同样也会有例外情况出现,但是,对于缔约过程中的无过错(失)责任,应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外,缔约过失责任应以过错为条件。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只有缔约过失行为,当事人也有过错,而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的损害通常指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中所说的信赖利益,就是指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将与其订立合同的合理信赖所产生的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导致信赖方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其他损失不能得到弥补。当然,这些利益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客观的预见到的范围内。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合理的信赖意味着,当事人虽然处于缔约阶段,但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由于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一方的利益丧失。如果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当事人己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比如甲打算借一部分钱建造新房,于是向乙借钱10万,乙出于面子问题而表面上答应了甲,并且约定三天后把钱给甲,于是甲回家后便叫工程队开始施工,三天后,甲去找乙取钱却被告知乙已近去美国留学需要大量费用,所以乙无法借钱给甲,于是甲的建造新房的计划遥遥无期,并且损失了部分财产。在这个案例中甲在与乙达成要约后,甲相信乙的承诺并开始实施自己的计划,然而却因为乙的爽约而造成甲的损失,那么甲对乙信任后所花费的财产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作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联系。损害是行为的结果,行为是损害的原因。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即缔约过失行为是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原因,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行为的结果。缔约过失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只有当信赖利益的损失与缔约过失责任为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才能要求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即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而形成了一定的接触和信赖关系,因一方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订立,使另一方遭受了损害,所以它与违约责任关系密切,然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责任形式上看,违约责任是因为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是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宗旨就是为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问题,所以,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首先要以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认定标准。

第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从责任形式上面看,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了违约金、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等多种形式,而缔约过失责任只以损害赔偿作为其赔偿形式。

第三,从赔偿范围上看,违约责任通常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期待利益既包括了可得利益,也包括了履行本身,在赔偿了期待利益后,受害人就达到了合同犹如如期履行的状态,因此赔偿期待利益可以作为实际履行的替代方法来使用。而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根据信赖利益的损失要求赔偿,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旨在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到返还和赔偿,从而使当事人处于合同从未订立之前的良好状态。

2、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所产生的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责任所产生的请求权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方面,它们大都是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责任,另一反面,两种责任都是以损害赔偿为内容,并且都是以过失为要件,但是两者也据偶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已近开始实施社会上的一种接触,即双方已形成了一种实际接触和磋商关系;二是接触使当事人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但是对于侵权责任来说,侵权责任的发生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第二,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而侵权行为则违反了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第三,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只要确有缔约过失行为造成所保护的信赖关系的破坏,从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受害人就有权要求赔偿。然而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是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信赖利益因为并非一种实有财产,很难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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