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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国税制现状及改革

更新时间:2023-11-14 21:41:34点击:

浅议中国税制现状及改革



一、我国税制现有弊端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税制改革的序幕即将拉开。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仍以流转税为主,但所得税比重有所上升。1992年以来,我国的生产税占GDP的比重从13%上升到18%,呈逐步上升趋势,和其他国家比较是偏高的。而我国的所得税比重,1991年到2001年平均为2.4%,其他国家平均为11.7%,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可见,我国的生产环节税高于其他国家,而再分配环节税远低于其他国家。其弊端在于:生产环节的税征得过多,会对企业生产产生抑制作用;由于再分配环节的税是起到公平作用,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在不断提高,收入分配差距逐步拉大,税收的公平性无法准确体现。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存在着以下问题:

    1、税负结构不公平。从1992-1996年我国三次产业的分布和发展来看,一、二、三产分别占GDP的比例为20%、50%、30%,但从三次产业之间的税负来看,1993-1995年,第一产业税收负担率分别为1.83%、2.45%、2.77%,第二产业税收负担率分别为20.21%、17.94%、18.59%,第三产业税收负担率分别为8.54%、4.6%、3.09%。第二产业税负明显重于一、三产业,第三产业税负较轻,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大企业税负高于中小企业,国有企业税负高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税负高于私营企业,私营企业税负高于个体户。

   2、税级结构不合理。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但与世界上其他分税制国家相比,我国的分税制属于不完全分税制。因此,我国的税级结构必然是由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构成。但目前地方税制很不健全,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税种太少,分成方法不科学,很难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

    3、税种结构不科学。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现在实行征收的21种税种按其征收对象不同,分别归为流转类税种、所得类税种、资源类税种、财产类税种和行为类税种,并以流转类税种和所得类税种为主体税种,这与世界其它各国的税种结构(所得税类种、社会保障类税种、财产类税种、商品的劳务类税种、其他税种)相比明显缺项,由于流转类税种客观存在税负转嫁的缺陷,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功能也会自然弱化。

    4、税源结构不合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的制约,投资的匮乏,竞争的加剧,分工效益的降低和生产成本的上升,国有经济面临严峻的考验,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国家采取多项政策扶持之下依然不见根本好转,这意味着60%以上的税源具有随机性。

    5、税率结构不适合。我国现行税率结构是由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组成。但在比例税率中,差别比例税率既缺乏支持依据,执行中也比较混乱,调整不够及时。累进税率中,虽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但不便于计征;土地增值税采取超率累进税率,但计算增值率时因扣除项目封闭不严,很难公平。定额税率中,特别是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税率明显偏低,无法真正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

    总之,我国税制的现状使税收不能充分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国民经济,不能有效地调节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不能实现其公平收入分配、鼓励平等竞争的作用,税收的作用和意义无法充分体现,所以应该进行税制改革。


二、过于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对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我认为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合理调整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各个税种,加强宏观调控,强化征收管理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真正建立健全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税收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一)合理调整税负

  1.影响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范围与程度、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我国经济的发展是国民负税能力增强的基础,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任务繁重,而目前税收占政府收入的比重偏低(不足60%),非税收入比重偏高。

  2.衡量一个国家税负总水平高低的主要方法是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指将本国的税负总水平与其他国家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目前发达国家中央政府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不低于30%,发展中国家一般不低于15%,而我国的全部税收收入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多一点。

  纵向比较是指与本国不同年度的税负总水平相比较。80年代中期的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负总水平曾经达到20%以上,随后逐年下降;1994年的税制改革后这种状况仍未扭转,1996年已经降至10.2%。其原因是:在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时,国家采取了不少减税让利的措施;国内生产总值中存在着相当大的一部分无税产值和低税产值;作为国民经济骨干力量的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很不理想;预算管理方面问题不少;税收征收管理存在着薄弱环节;国内生产总值统计数字中存在某些虚假成分。

  税负总水平下降过多给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多方面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应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和财政分配格局,扩大税基,加强管理,采取措施,在近期内将我国的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20%以上。1、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将所有财政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财政性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尽量并入税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分配的方式上;宜多采用共享税方式,以有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坚决制止截留税收的现象;精兵简政,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2、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3、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4、狠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优化税制结构

  1、从总体上说,应当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制已经趋于简化。但是,税种重复与缺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应当适时加以合理调整。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和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对某些特定目的税开征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如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财产税等。经过上述调整,由中央立法的税有十来种即可,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体税种。

  2、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提高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这一比例的调整不能简单地通过两者之间的此消彼长方式去实现,而要从总体税负调整的角度出发,通过增量的安排去实现。例如,将大量的预算外资金转化为直接税,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资源税和财产税,加强和改进所得税等等。同时,要着眼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3、规范地方税,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到省级。地方税的主体应当是:地方所得税(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

  (三)完善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

  1、增值税:分步实现对所有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分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率暂时维持0、13%、17%三档;适时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适当加大地方共享收入的比重。

  2、消费税:适时合理调整征税范围;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按照高税率征税;允许各地征收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地方附加;实行价外税;改生产环节征税为零售环节征税;将此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拿大头。

  3、企业所得税:统一企业所得税,合理确定税基,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或者有区别的比例税率,中小企业的税率水平可以定为20%左右,大企业不超过33%;妥善处理优惠待遇;用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4、个人所得税:逐步推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合理确定税基;适当调整税率的结构和水平,最高税率不超过50%,用税率分享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

  5、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适当调整税率。

  6、关税:逐步降低税率总水平,调整税制结构;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

  (四)加强宏观调控要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中央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保证国家必需的财力;通过调节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个人收入差别;完善涉外税收政策,促进对外开放;搞好政策协调,配合其他改革;坚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效率优先的原则。

  (五)强化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计算机化管理;逐步形成网络;为纳税人提供优良服务,特别要加强税收宣传;严惩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加强税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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