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网

经济法基础---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分析

更新时间:2021-04-24 23:40:37点击: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阐述对个本人对人所得税的分析认识,概括性的总结和分析了本学期对《经济法基础》课程的理解。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但是对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很多弊端,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法中的基本概念进行分析、概况,并解释纳税人的定义;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功能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弊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 经济法 个人所得税 作用 弊端 建议


一、经济法简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经济的调整对象。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企业、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

4、用户、消费者。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三)、纳税人的概念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概况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动和非劳动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个人所得分为广义个人所得和狭义个人所得。所谓广义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不论其是偶然所得,还是经常所得,也不论是货币、有机证劵所得,还是实物所得。所谓狭义个人所得,仅限于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

1.经济调节功能。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

2.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  

3.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宏观调控下税收中重要的政策,但是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消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对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对于劳动者来说,税收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个人的收入。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是导致偷税现象的直接原因。由以上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参与国家税务系统最直接的税种,所以,在国家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不免会产生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进行偷税行为呢?我觉得还是税制不公平,导致民众收入不公平,对社会不满情绪日益上升,所以才会使偷税漏税现象泛滥。

三、个人所得税的弊端及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

(1)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

(2)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

2、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减小。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太大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去与此截然相反。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所以从根本上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

3、税收制度不完善,偷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1.免征额标缺乏科学性。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

2.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

3.征管水平与手段落后。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

 4.征收范围不够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一方面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另一方面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6.税制模式存在弊端。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

四、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着眼于人民切身利益,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提高个税起征点,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办法,值得普通百姓期待。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中表示:实现收入公平是政府努力的目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收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我认为是最直接最立竿见影的方法,这是我们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应该在“国富”与“民富”之间当然找一个“共富”的切入点,只要两者之间均衡发展,中国的社会才能更好和谐的发展。

(二)国家要转变观念,还富于民,让利于民

国家要做的并非是尽可能地增加税收收入,而是应该尽量还富于民,让利于民,富民才能强国。虽然国家通过征税,较大幅度的改善了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基础设施,在许多方面都给与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是,作为普通大众,其所能感受到的最直接的还是在于个人收入的增加或者减少。通过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提高普通公众收入,将对于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也将真正体现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与决心。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加强收入来源监管

一方面,要努力健全完善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正把应该收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收上来,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大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完善收入来源监管,防止收入分解少报漏报,对于少报漏报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者加大惩罚措施,

(四)普及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对税收的认识水平

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宣传,使人们对税收拥有一种全新的正确的认识,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比较多,只要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就能够达到目的。同时通过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形成全社会自觉纳税的氛围。在发挥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从收入源头上切实杜绝非法收入,同时使普通公众更多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有效提升普通公众收入水平。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规范免征额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六)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4]。

(七)加强税收征管。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八)扩大征收范围。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经济法基础》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11月第一版。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使用手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一版。

[3]国家税务局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年1月修订第6版。



推荐文章

搬家公司 上海搬家公司 北京搬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