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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

更新时间:2021-04-18 23:55:24点击:

论不作为犯罪

以往发生一个案例,王某是一名以“钓黑车”赢奖金谋生的某城镇居民,一日像往常一样“钓黑车”,在路上拦下了一辆出租车,发现了王某的可疑之处,怀疑他是“钓黑车的”,试探之下,王某要求不坐车了,出租车司机由于恨透了“钓黑车”的人,所以联系其他司机,赵某和钱某准备给王某一个教训,汇合后三人满上追赶王某,王某看此情形,知道被识破了,于是就拼命地逃跑。镇上的居民看到了以为是抓小偷,有两个有“正义感”不问缘由也加入了追赶的行列中。王某眼看就要被抓住了,情急之下跳到了路边的一条河中,准备游到河对岸躲避追赶,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沉入河底再也没起来。看到这情况的五个人并没有伸出援助之手,把王某救上岸,还落井下石,往河中扔石头。王某就在这五个人和围观群众的冷眼中溺水身亡。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给五人判刑。人们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颇有异议,认为判刑过重了,而那两个“见义勇为”的镇民更是冤,“见义勇为”都要判刑,那谁还敢见义勇为哪!表面上看这五人的罪名判的都比较重,但是我认为法院并没有判错,这五个人曾“落井下石”(往河里扔石头),正是由于他们的这种致害行为,才导致了王某的溺水身亡,而且没有施救。这样的一个不作为行为,我认为判为故意杀人罪并不为过。为什么说这五个人牵涉了不作为行为犯罪呢?我们还得从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中去认知。

不作为犯罪定义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此外,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必须是具体的义务,宪法中所规定的义务属于一般性的抽象义务,有待于各具体法规的确认和细化,一般不适合直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前提。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它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被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该类型的作为义务有的规定在法律法规中,也有的规定在具体行业的相关规章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是,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职业或者业务身份的情况下,才具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犯罪。 

3、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引起一个积极作为的义务(行为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我创设一个积极作为义务),行为人有义务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一定的义务,只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生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一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的,1884年的德国判例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真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真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者眼中,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该观点是我国目前的通说。 

  (2)认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了法规中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是日本目前的通说。 

  (3)认为不实施法律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而导致一定结果构成的犯罪叫不纯正不作为犯。这种观点目前是德国的通说。  

3、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在抗税罪中不交税是不作为行为,抗拒收税则是作为行为;同样,在走私罪中,不如实申报出入境物品是一种不作为行为,逃避海关检查却是作为行为。

结合以上的有关于不作为犯罪的相关知识,我们已经能清晰的判定案例中无人不作为行为,第一他们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第二没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义务。所以他们的行为涉及不作为犯罪。

在知道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后,我们才能在生活中避免不作为犯罪,无论是我们实施给别人,还是别人实施给自己的。也能警醒自己要履行一定义务。这样社会才能法制,才能文明。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见死不救”之类的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何种犯罪,有时难以准确的把握。而我国刑法中有不作为犯罪一说,从字面上理解是没有做,却犯了罪,那到底什么是不作为犯罪呢?刑法学中规定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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