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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民法总则下设内容编排的看法

更新时间:2021-03-17 22:49:22点击:

       在有关制定我国自己的民法典的大讨论中,理论上形成了多种设计思路。由于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安排关乎我国未来民法典如何制定,因此这方面的理论较为活跃。然而,从民法典总体内容如何编排的思路往下走还会遇到一个具体某部分内容如何编排的问题。当然在整个民法典的设计还处于讨论阶段时,这个问题尚处于次要层面,然而,纵观整个民法典设计思路的大讨论,理论上无不将“民法总则”放在首要位置 ,这也基本能确定我国未来民法典设计中“民法总则”少有争议的第一编地位。因此进一步来看,对民法总则下设内容如何编排的讨论应有其理论价值。民法典的制定应该遵循民法诸理论严格的逻辑层次,同样,民法总则的下设内容的编排也应在总体阐述民法一般性规定的同时有其逻辑体系。唯有此才不至于散乱破碎无从认知,“民法总则”的指导性任务也能得以顺利实现。

在较多的民法总则版本中最为常见的内容编排模式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章民事主体,第五章物,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代理,第八章时效与期间,第九章民事责任。”这样的内容编排模式完整的呈现了民法总则应该涵括的内容,有其指导意义。然而,本文作者在更多了解了民法总则的有关理论后对其可能合理的内容编排有了新的看法,所做出的编排尝试核心依据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一中轴线,围绕该理论尝试作出以下内容编排“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代理,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五章民事主体,第六章时效与期间。”虽然内容大致相同,但是思维逻辑发生了一定变化,现具体陈述之。

对于该种内容编排总体的思维逻辑是“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民事法律关系主流学说三要素为主体、客体和内容。”对民法总则内容编排也是按照这种原因导致结果的因果关系理论以及整体与部分辩证统一的理论来构建的。这样的一种思维可以将民法总则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理解,避免学习中的不知所云以及更容易出现的只有零散的记忆碎片而没有完整的知识系统。同时,这样一种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的理论构建体系也对物权法、债权法和人格权法等相关法律的构建有指导意义。

分而述之。对于第一章“民法概述”可以用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历史演进与发展,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法的适用四节来界定,这样基本能对民法的内容做一个全局性的描述。第二章是“民事法律事实”,之所以将其前置是因为“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作为民法核心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产生原因就是这里的民事法律事实,因此按照因果关系的逻辑顺序将其放在第二章有一定的合理性。而民事法律事实又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知识系统,它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人的行为。对于人的行为合法根据又可以细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其中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内容。因此,本文尝试将第二章“民事法律事实”划分为“第一节法律行为制度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四节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具体来看的话,第一节主要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两方面来论述,将法律行为从多个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并且重点指出对后续几编内容有指导作用的几类分类。第二节主要从法律行为的概念即“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入手,将其中的核心要素即意思表示这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统全面展开。对它的阐述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五要素理论,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识,表示行为”,这样严密的理论分析可以解决诸多所以然的问题。同时,意思表示并不总是完整的,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也会对应现实中的各种情形,此时也有必要将意思表示的瑕疵进行具体的分析,根据现有的理论区分为意思表示不自由与意思表示不一致,这样就很全面的对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三节主要分析法律行为的效力,将法律行为的完全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以及完全无效四种状态进行区分,并且从法条角度论述各自的情形。同时在分析时将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有效进行区分以便概念的明确。第四节主要阐述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以及自然事件的区别。通过这四节的内容全面呈现出民事法律事实的理论,这样也能划清法律不予干涉的非法律事实,如好意施惠、自然现象等事实,对生活中的各种纷争的看待与解决也有一定的理论意义。

第三章将其设定为“代理”并紧随民事法律事实之后也有其理论依据。因为代理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它与普通法律行为的差异在于,普通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由其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而代理行为是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也由他人承担;普通法律行为仅涉及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而代理涉及代理人、他人和相对人三方面的关系。虽然有这样的差异,然而代理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也能使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将其置于第三章也是基于因果关系的逻辑顺序考量。同时,代理制度也是一个内容涵盖面相对广泛的体系,它可以分为第一节“代理制度的概述”,对此可以从代理的概念、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的产生消灭这些方面进行论述。第二节“无权代理”,对此可以从无权代理的类型、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三方面来进行论述。代理制度涉及众多知识点,由于它更为贴近生活因此也决定了它可能随时间变化而不断更新内容、产生新问题、这就需要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编写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内容丰富同时又处于中枢系统地位的体系。对此可以设以下几节来论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第二节民事权利”“第三节民事义务”“第四节民事责任”。第一节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可以从它的概念、构成要素和具体类型两方面来进行论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自不多言,其具体类型可以从为后序几编奠定基础的角度上考虑选择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分类进行介绍。其中财产法律关系分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它们又分别细分为所有权法律关系、用益物权法律关系、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以及意定之债、法定之债。而人身法律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又可以细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继承关系和亲属关系。这样的划分可以为之后的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和婚姻继承法等的规定打下基础。

第二节民事权利体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要素。对此可以从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以及民事权利的取得、变动、行使和保护三方面进行全面的论述。其中民事权利的分类作为重点内容可进行详细分析,从对法律保护的利益和权利的作用两个角度进行论述,具体而言就是前者从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权利方面论述,后者从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方面论述,这样便使权利概念与权利的分类有了很好的衔接。此外,还可以对从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的区分上做一个权利的分类。这其中涉及到了一个重要的请求权的内容。由于目前我国请求权是一个较为宽泛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体系,侵权责任包罗万象,因此在适用中便容易出现混用、不明晰的问题。鉴于此,我国应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对请求权的适用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使不同情形下的请求权恢复自己的原本面目。具体而言,对于最为普遍的物权请求权适用属于自己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对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自己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诸如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等同理。同时明确请求权适用时的顺序问题,按照是否合法,有无原因来进行适用排序。这样的请求权体系既可以解决诉讼时效不一致的问题,也可以解决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问题。第三节民事义务可以简略的从民事义务的概念和类型两方面进行论述。第四节民事责任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后果承担,此时可以从民事义务的概念、类型进行论述。

第五章“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它是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因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可能具有不同的身份,所以民法中出现的“所有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和继承人等都是对民事主体的具体表述。民事主体可以分以下五节展开,即第一节“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第三节“法人”,第四节“非法人组织”,第五节“国家”。在第二节中应明晰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死者利益的保护以及植物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完善我国的法人制度,目前我国民法通则仅对法人做粗略的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分类,这种分类已经不适应现代企业的发展以及诸如寺庙等场所的理论界定。非法人组织具体涵盖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业主大会等类型。明确国家进入民事领域时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最后一章关于时效和期间主要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这些便是本文作者在本学期学习民法内容的初步想法。当然有些内容因为水平和研究层次的原因较为粗糙和不成熟,但是所有这些都是真实的看法,不敢希望对民法典的制定有借鉴意义,但相信经过这次的思维整合已经使自身对民法的知识框架更有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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