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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1-03-18 23:31:06点击:

                        浅析国际条约与我国的关系   

摘要: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习惯的判定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认定又存在一定难度,另,按照“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拘束力,故,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所应首先适用的。而我们却常常发现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的国情是不相符的,或一些我们签订的条约对于我国不存在约束力,这就涉及到国际条约的生效问题和国际条约与我国之间的关系;我国在国际条约适用上存在哪些缺陷,及原因所在。

关键字:国际条约  生效程序  国情  适用方式

     国际条约,即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局面协议。它要求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因此,作为国际法基本主体的国家,不论其内部结构如何,也不论各主管机关分工如何,国家应负责以宪法和法律保障条约的履行。“各国在国内法中如何改选条约义务,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一般都在其宪法中予以规定”。 

一 世界各国对国际条约的态度

日本宪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凡日本国家所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定的国际法应诚实遵守。又如,大韩民国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本宪法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和公认的国际法规则应与大韩民国的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效力。”

二 我国的宪法与国际条约

然而我国却属于“对国际条约的改选未作规定”的那一类。国际条约在缔约国国内适用包括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接受和条约的直接效力两方面。国际条约要想在缔约国内生效,必须首先得到解决缔约方内部法律的接受,一般有“采纳”和“转化“两种方式予以确认。 转化是将一个国际条约通过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内国化”,从而构成一项新的“内国立法”。 典型的是英国和意大利。采纳,是指对一国生效的条约无需国内立法机关的相应“内国立法”,而直接对该国产生约束力。典型的是美国和西班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适用条约的方式为“混合适用”模式:国内法直接适用、将条约内容制定成国内法适用、只允许间接适用国际条约。 如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都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把我国对条约的执行直接规定在国内法中。国际条约被接受为国内法后,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可以直接享受条约赋予的权利并要求国内法院适用,这就是条约的直接效力问题。按照各国的实践,通常把条约分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的条约两种。 关于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法律顾问制定程序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可由此推断在中国国内,国际条约与法律一样青春同等效力,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但我们可以观察出我国做的这些规定大多只涉及民事,环境等问题,政治性不强。由于缺乏宪法规定,我国学者们纷纷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总结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结果得出的结论很不统一。例如,李浩培先生认为,各法律的有关规定表达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的国内执行问题的“原则规定”:“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在生效时,就当然被纳入国内法,由我国各主管机关予以适用。”,而王铁崖先生却更谨慎,在论述时,多用“答案应该是的”、“倾向”等词句,并表明“这些法律问题只能在实践的发展中予以解决”。  

三 探究我国特殊国际条约的形成原因

那么,中国是绝缘何形成了如此独特的国际条约观念呢?

我认为应该从下面几点考虑:一是和平需求。中国在鸦片战争的炮火声中已经尝到了战争的危害,因此,中国参与缔结国际条约的主要考虑就落在了维护世界和平与中国主权领土完整上了。二是发展需求。“不折腾”策略一直是我们奉为经典的发展之道,快速、平稳地发展生产力才能在国际舞台上享有足够的“话语权”。三是人本需求。全面提高普通民众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基本人权,是中国的责任,也是展示中国国际形象的需要。

    综上,我国缺少宪法性规范及国内立法来调整国际法在我国所处的地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一些法律工作者在应用时出现的混乱,及各个学派的争论,无法满足全球经济化的今天我国对外交流合作需要,但我认为,这种情况只是暂时存在,随着我国实力的增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提高,我国也会将国际法与我国的关系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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