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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哲学迷思及其出路

更新时间:2020-11-27 14:14:08点击:

一、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说

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强调因果关系的理论

基础,即对于具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只能以马克

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关于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为指导,通

过具体分析的方法解决,并不存在超越于现实情况的统

一标准。 [1]换言之,在研究因果关系时,以马克思主义辩

证唯物论的因果理论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判断。 一般而

言,主要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性、多

样性和具体性等特点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判断刑法因

果关系,这是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通说观点。

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争论最为激烈、最为集

中的问题是除了必然因果关系外是否存在偶然因果关

系,即必然因果关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的争论。

(一)必然因果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在某种或某些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地不可避免地引起

某种或某些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这些危害社会行

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必然因果关系

说的特点为:(1) 作为某种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

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这是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所谓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结果发生

的实在可能性,是指该行为中存在着使危害结果发生的

客观根据;如果该行为不具有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根

据,那它就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只能是结果发生的条

件。 (2)具有上述实在可能性还不能说明具有因果关系,

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

规律地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某一现象与所

发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某一现象虽然有发

生结果的实在可能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地与另

一因果性的锁链联系在一起,以致由另一现象合乎规律

地产生这一结果时,那么前一现象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

就没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

因果关系。 因此,在确定某种行为与某种结果之间是否

具有因果关系时,不能脱离该行为实施时的具体条件孤

立地进行考察,而应联系当时的具体条件进行判断。 [3]

(二)偶然因果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除了必然因果关系外还存在偶然因果

关系。 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

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

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

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

果关系。 该学说还认为,不能将条件与原因绝对分开,条

件是相对于根据而言的,条件和根据都是原因,只是处

于不同的等级和层次而已。 从重要性来说,与根据相比,

条件是次要的、第二位的;但就必要性来说,条件与根据

都是不可缺少的。 根据和条件相互作用,才能产生结果。

只有根据没有条件,结果就不会发生,也就谈不上原因。 [4]

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迷思的反思

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停留于哲学层面的研

究,并且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必然因果关

系说与偶然因果关系说之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刑法因

果关系理论走进了死胡同,陷入哲学迷思,处于很难走

出的理论困境,对司法实践起不到指导性作用。 笔者拟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迷

思进行反思。

(一)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范畴的因果关系之间

的关系反思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要对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

范畴的因果关系之间的关系加以反思,并且在研究的角

论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哲学迷思及其出路

李 高 峰

(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716)

摘 要:刑法因果关系不但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

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仅在哲学层面陷入哲学迷思,使得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处于理论困境,难以摆脱。 我们

应转换视角,用新的视角对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进行新的探究,使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得以走出困境。

关键词: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李高峰(1982-),男,安徽砀山人,西南大学法学院 2008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Journal of Postgraduates

第 17 卷 第 3 期

Vol. 17 No. 3

2010 年 9 月

September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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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方法方面似乎更显得值得一提,故笔者现对其加以

论述。

一种现象引起另一种现象或者一个过程引起另一

个过程,唯物辩证法将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称之为

因果关系。 正确认识因果关系的辩证性质,有助于把握

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有效的利用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

互作用促进事物的发展。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

辩证统一的,规律性就是从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中去

发现和理解的。 规律是隐藏在事物内部的必然性,它要

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 换言之,必然性和偶然性之间的

关系,实质上也就是规律与规律的表现之间的关系。 而

刑法因果关系只是所有的因果关系的一部分,根据自己

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来确定所要研究的因果关系,即在决

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内来探讨刑法因果关系。

但是我国目前的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仅仅从哲学层

面宏观的去研究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顺序

性、多样性等特点,这样能够完成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

任务,达到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吗? 我们知道每一

门科学都有自身的特性,不可能研究所有的因果关系,同

样的仅仅拿哲学的因果关系的特点也不能够很好的处

理其他学科的因果关系,当然也绝不可否认哲学范畴的

因果关系的特点具有指导性作用,“刑法学中的因果关

系理论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

关系”,[5]但是刑法因果关系毕竟不同于自然界或社会生

活中一般的因果联系,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因此

仅从哲学层面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是不够的, 这是其一。

其二,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辩证统一的,必然

性和偶然性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规律与规律的表

现之间的关系。 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必然性

和绝对的偶然性。 在刑法中,我们所考察的因果关系是

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不管其“危害行为”有多么的偶然(或必然),关键是研究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的作用性。 因此“无论从哲学理

论,还是从刑事责任的特点分析,都没必要,也不应当硬将

哲学中的必然和偶然理论引入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6]。

(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目的价值反思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目的,就是查明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查明犯罪构成,进而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详言之,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若

将一个结果归责于行为人,那么就要求该行为人的行为

与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并且按照司法实践的正常顺

序,先有符合刑法调整的危害结果这一现象出现,然后

通过因果关系来筛选和确定哪个(或哪些)行为导致的,

最后确定这个行为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或这些

行为中的哪些或哪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从

而追究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相应的刑事责任。 “也就

是说,只要探明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与某一危害社会的

结果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那么,就

能够、而且应当肯定两者具有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7]但

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界长期纠缠于是 “必然性”还

是“偶然性”这个问题上,而不去考察刑法因果关系的法

律性。 无论是“必然性”还是“偶然性”,只是对事实因果

关系的本体性进行研究,没有考察其法律性,从而不能

以此归责, 这样就偏离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目

的。 仅仅停留于哲学层面较为集中的讨论是“必然性”还

是“偶然性”这个问题,又没能及时转换视角,从而迷失

了研究方向,在一定的程度上制造了理论混乱。 正如我

国的一位学者所言,“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

因果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

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 造成了相当的混乱”[8]。

因此目前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达不到其应有的目的。

(三)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价值

反思

理论是对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作为认识的高

级形式对实践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但是若此理论对实

践显示不出其应有的指导性价值时,那么这个理论就需

要反思和完善了。 在司法实践中,若要将一个人对一个

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就要认定这个人实施的危害行为

与该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

自负的基本原则。 对于具体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

使以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关于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

为指导,通过分析具体案件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多样性等特点,却也无法将哪个行为归责。

例如,甲(女)深夜下班途中遭遇乙(男)拦截,乙持刀威

胁甲,欲强奸甲,甲骗乙先脱衣服,甲趁乙脱衣时,逃脱,

乙追其后,路经十字路口时,丙醉酒驾驶一辆卡车并超

速行驶,忽然甲冲出,丙刹车不及将其撞死。 若依据“必

然因果关系”说,丙的行为与甲的死具有因果关系,而乙

的行为与甲的死就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关于甲的死只能

追究丙的刑事责任却不能追究乙的刑事责任,这样显然

有悖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再例如,甲、乙同时烧一建

筑,但彼此毫不知情,最后导致建筑烧毁。 若依据“偶然

因果关系”说,很难说甲、乙的放火行为对建筑烧毁的结

果谁是主要的、第一位的,谁是次要的、第二位的。 即使

是分清了,对刑事责任归属并无太大意义。 因此,就目前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而言是无法达到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研究的目的,根本起不到指导司法实践来完成以上任务

的作用。

三、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迷思的出路试探

(一)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新视角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得知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

论目前存在的不足。 为了弥补这些不足,走出理论的哲

学迷思,我国许多学者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分析,转换

新的视角,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有的学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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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说; 还有的学者提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

统一的观点。 这些观点大多借鉴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

相关理论。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尽管两大法系刑法因

果关系理论各有不同的特点, 但却遵循着大致相同的分

析逻辑。 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和英美的“事实原因”理论

可以说别无二致, 它们所要解决的都是因果历程的本体

问题,为“法律原因”的筛选或称“结果责任”的归属提供

客观基础;而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其补充理

论“客观归责”与英美的“法律原因”又有异曲同工之妙,

它们所要解决的已不是因果历程的本体问题,而是“结果

责任”的归属问题。 [9]“对于因果关系的考察,二元区分的

观点是引导我们摆脱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聚讼

的唯一途径”[10]。

我国大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仅停留于哲学层面的

进行研究,并且判断因果关系也仅就事实行为进行剖析

事实原因。 “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

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所担当的

使命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还应当从刑法角度加以

考察, 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归替的根据”[11]。 因此,我们应

当从事实因果关系层面和法律因果关系层面这两个层

面加以分析研究。

(二)“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

只有从“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两个层次进行认

真研究,才能走出“必然性”与“偶然性”、“内因”与“外

因”的哲学迷思,才能真正的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相关问

题,达到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起到对司法实践具

有极大的指导意义。

1、“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 “双层次因

果关系”理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事实因果关系,

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条件关系来确定事实因果关系,

此层次是对因果关系的本体分析;第二层次为法律因果

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

任务和目的,从事实因果关系中筛选出一部分提供刑事

责任客观依据的具有法律性价值的法律因果关系。 事实

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它就是哲学上现象或

过程之间的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具有客观性、相

对性、时间顺序性、多样性等特点;法律因果关系是刑法

因果关系的核心因素,刑法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界或社

会生活中一般的因果联系,应具有规范性,根据自己的

特殊的研究目的和任务,在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中进行

筛选。 “双层次因果关系” 理论不仅仅进行事实关系判

断,还对其进行了刑法价值判断。

2、“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 运用“双层次因

果关系” 理论来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大

致分为两个层次或者讲两个步骤。

第一层次或者说第一步骤,就是用“无前者就无后

者”的条件关系来确定事实因果关系。 例如,甲打伤乙

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丙驾车轧死,“甲打乙的行为”、

“丙驾车轧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

“甲打乙的行为”和“丙驾车轧乙的行为”都只是事实原

因,都与“乙的死亡”为事实因果关系。 通过此层次判断

后,存在的主要缺陷为:(1)原因覆盖面过大。 例如,甲打

伤乙后,乙在去医院的途中被车轧死,甲的行为与乙的

死亡之间具有条件关系,故甲对乙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 这便不合理地扩大了处罚范围。 (2)不能包括“共

同原因”, 即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因素共同 (同时或先

后)作用于同一对象产生一个结果,但又找不出哪一个

是决定因素,则两个都不是结果的原因。 [12]

第二层次或者说第二步骤,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

础上,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和目的,从事实因果关

系中筛选出一部分提供刑事责任客观依据的具有法律

性价值的法律因果关系。 并且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

的认识标准是以主观标准为根据, 以客观标准作参考,

即以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以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

水平来衡量为根据,以社会上的一般人的水平来衡量为

参考。 所谓法律性,就是为刑法所规范的,具体而言,(1)

作为原因的实行行为与结果均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

为与危害结果。 例如,甲意欲致乙死亡,便劝乙乘坐火

车,期待乙在偶然的事故中死亡,乙果真死于火车事故。

虽然乙的死是甲所期待的,但是甲的实行行为并不是刑

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两者的关系不具有法律性价值,

所以不是法律因果关系。 (2)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联系应为刑法所要求的。 试举以下几个例子,①甲暴

力干涉乙的婚姻自由致乙死亡的情形,此时甲的暴力干

涉他人婚姻的行为与乙的死之间的联系为刑法所要求

的,故二者具有法律因果关系。 ②甲以威胁的方式干涉

乙的婚姻自由致乙自杀的情形,此时甲以威胁的方式干

涉乙的婚姻自由的行为与乙的死就不存在法律因果关

系。 ③甲(乙的父亲)以禁闭乙在家里的方式干涉乙的婚

姻自由,丙与甲有仇,丙路过甲的家门,见门锁着,以为

家中无人,于是烧了甲的房屋以泄愤,结果乙因打不开

门被烧死在房间内。 此时甲以禁闭乙在家里的行为对乙

的死并非直接所致,不符合刑法所要求的,故甲以禁闭

乙在家里的行为与乙的死不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关于判

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关联的认识标准,举以下例子加以理

解,甲用刀砍乙轻伤,但乙患有血友病,血流不止而死。

若在当时具体的条件下以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水

平根本无法预见到乙患有血友病,那么甲用刀砍乙的行

为与乙的死不具有法律因果关系;若在当时具体的条件

下以行为人实际的认识能力和水平能够预见到或明知

乙患有血友病,那么甲用刀砍乙的行为与乙的死就具有

法律因果关系。

通过第二层次判断,不仅弥补了第一层次判断的缺

陷,还从事实因果关系中筛选出提供刑事责任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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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有法律性价值的法律因果关系,从而达到研究刑法

因果关系的目的。

3、“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1)该理论中在第二层次判断时加入了“认识标准”,但

并非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首先,第二层次判断是

以第一层次判断即事实因果关系为基础的。 事实因果关

系是客观的,故在此范围内加以筛选确定也未否定因果

关系的客观性。 其次,至于将“认识”因素加入是为了在

事实因果关系中确定法律因果关系。 这种确定是一种筛

选过程,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规范性所决定的。 因

此,“双层次因果关系” 理论并没否定因果关系的客观

性,反而是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为基础的。 (2)“双层次

因果关系”理论也不是固定的刚性的理论模式,在具体

的案件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应按照这两个层次进行

具体分析。

参 考 文 献

[1]高铭暄. 刑法专论[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189.

[2]李光灿. 刑法因果关系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6:

82.

[3]高铭暄. 刑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84: 129.

[4]李光灿. 刑法因果关系论[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6: 99.

[5]高铭暄. 刑法学原理[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 573.

[6]赵秉志. 犯罪总论问题探索[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361.

[7]王敏远. 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J]. 法学研究, 1989,

(5): 87-91.

[8]陈兴良.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 现代法学, 1999, (5): 6-11.

[9]储槐植, 汪永乐.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 中国法学, 2001, (2):

151-154.

[10]陈兴良.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 现代法学, 1999, (5): 6-11.

[11]陈兴良.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 现代法学, 1999, (5): 6-11.

[12]储槐植. 美国刑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80.

Research on the Refle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n Criminal Law

LI Gao-feng

(School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6, China)

Abstract: The theory of causation is an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Law, and it is also of importance in judicial practice. However, we only research on the causation in the philosophical aspects of the theory

around the philosophical question whether the causation is "inevitability" or "accidental". Then it is lost in the myth

of philosophy,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n criminal law is also lost in the plight of the theory and difficult to

shake off. We should convert perspectives, use a new perspective to research on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n Criminal

Law, and then improve the theory of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in Criminal Law.

Key words: causation; causation in fact; causation in law

指导教师 汪 力 责任编辑 刘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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