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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之学校责任

更新时间:2020-11-27 14:01:00点击:

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之学校责任

近年来,有关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新闻数见不鲜,在这些新闻中,不少是关于在校学生意外死亡的责任归咎问题,其中有学校的、个人的以及第三方的责任。但是,关于寄宿学生的意外死亡事故的责任归咎存在着空白点。本文从寄宿制学校的角度出发,对寄宿学生意外死亡的责任归咎做出了探讨。一般来讲,在寄宿制学校中学发生学生意外死亡事件时,由于学校自身的各种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学校管理不善、学校缺乏安全教育、教师未尽到应尽的责任造成的未成年学生意外死亡以及由于第三方的介入或者因学生自我伤害且学校疏于管理和监护造成的未成年学生意外死亡,学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寄宿学生的意外死亡事故,且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承担过错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学校可以自愿给予一定的补偿。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寄宿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寄宿学生的生命安全。

一般责任归咎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无过错原则即无过失原则,指当损害发生后即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过错的依照法定责任形式。

意外死亡就是指非人为故意的暴力造成的伤亡事件.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起的死亡。而寄宿学生就是由学生缴纳一定的费用,在正常上学期间住在学校的一种特殊的学生群体。一般来讲,寄宿学生在寄宿过程中监护权已经实现了部分转移。

一般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和管理责任,但却忽视了特殊的学校类型和特殊的管理方法即寄宿制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管理方法,寄宿制学校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管理费用,为学生在正常上课期间提供生活必需品的和服务,学生周内(周一至周五)在学校,周末才得以回家的一类特殊的学校类型。寄宿制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学校,其权利与义务也表现出特殊性,主要是因为:第一,寄宿生已经缴纳了一定的寄宿管理费用,寄宿生的生活完全受到学校安排,学校必须对寄宿生的正常生活负责;其二,在寄宿制度管理下的学校,学生平时是见不到监护人的,只有在周末才有可能见到监护人,寄宿制学校除了收取相应的教育费用外,还对家长收取额外的费用。所以说在寄宿制学校内,学校的功能发生了和普通走读学校的功能性异化,所以在这一过程中,监护人已经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要代替监护人行使了监护权;因此我们不能仅从普遍的走读学校的视角出发去看待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应该考虑到寄宿制学校的特殊性。所以相比之下,寄宿制学校应有更高的责任意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项、第二十二项中关于“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在寄宿制下,监护权已经实现了部分转移,寄宿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要尽到监管的责任,因此,一旦发生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承担过错责任情况

     一般来讲,在寄宿学生监护权实现部分转移的前提下,发生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如果学校有过错,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或学校管理混乱、学校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教师未尽到应尽的责任,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学习和生活设施一定要达到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以保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质量,同时学校要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增强教师的责任意识,以防止因疏于管理而发生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所以,如果学校设施不良、管理不力发生寄宿学生的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下面请看一个案例:

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学是一所寄宿制学校,学校明确规定严格禁止将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带入学校。王某是该校一年级的学生,回家返校时,由于管理人员李某疏忽大意,未进行检查,使王某将一把瑞士军刀带入宿舍,而且作为管理人员的李某经常不上班,也从不对学生宿舍进行必要的检查。某日,王某在把玩该瑞士军刀时,不小心将刀插入自己的胸口,待该宿舍的同学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该案发生后王某家长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在本案中,该寄宿寄宿学校明文规定严格禁止将危险物品带入宿舍,但是王某却带入瑞士军刀,导致案件的发生。经过分析,我们发现:首先,由于宿舍管理人员李某未进行必要的检查,导致王某将改刀带入宿舍,说明管理员李某没有尽到检查危险物品的职责,李某存在失职行为;其次,作为管理员,李某从不对宿舍进行必要的检查,使王某可以在宿舍内肆无忌惮的把玩军刀,导致悲剧的发生,说明李某的责任心不够。再次,从王某的行为看,该学校很明显缺乏寄宿制学校必要的安全教育,学生的安全意识不高。从这三点来看,很明显,该寄宿制学校缺乏安全教育,学校职工的责任意识不够是导致该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学校必须要承担过错责任。

二、学校不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

一般认为,出现寄宿学生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如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第一款,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以及第六款,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因此,由非人为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意外死亡事故,学校属于无过错责任,在法律上是无需担负赔偿责任的,而是应由政府出面,对已发生事故及时处理,并制定日后对于类似于该事故的相应规范章程。但若校方愿意,可以给予一定的同情赔偿。由于自然灾害的不确定性,发生寄宿学生因自然灾害而在校内意外死亡的事故,寄宿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责任,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学校无过错责任。对于类似的情况,为确保寄宿学生的生命安全,应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加强防灾意识和安全训练以及加固教育教学设施的抗灾能力。自然灾害期间,凡有安全隐患的,要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上课,必要时要采取停课等紧急措施,确保寄宿学生的安全。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进行证明:

2008年6月29日,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遭到龙卷风袭击,长沟镇朱彭村小学两间教室被狂风刮倒,学生的住宿房坍塌,致使多名未及时逃出宿舍的小学生伤亡。而这次事故发生后,在经过专家鉴定后确定学生宿舍建筑稳固性已达标并非豆腐渣工。

校方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对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只是对伤亡学生进行了一定的同情赔偿。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此种情况,主要该是由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出面,对已发生的事故及时处理,同时,为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各部门理应对本省市地区的寄宿学生额外制定出一系列的保护条例规范章程。例如,对于本省市地区各中小学学生宿舍修建,各部门应设定出统一的硬性条件,以确保该建筑抗灾能力;针对自然灾害突发这一情况,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应该及时对发生事故的寄宿学校实施救灾方案,必要时要采取停课、闭校等紧急措施,遣送寄宿学生返家或指定安全区域,确保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政府还应制定出对于类似事故中受伤学生的补偿条例标准,如果情况意外发生,要按照给出的统一标准对受伤害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赔偿;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为寄宿学生投意外危亡保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作为校方,可以给予受伤害学生一定的同情补偿,但是这一点,学生家长不可以强制要求。如若是学校自身的各种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而造成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学校才要承担过错责任。

总之,寄宿学生意外死亡的事故在生活中不胜枚举,但是关于寄宿学生意外死亡事故的相关处理办法存在空白点,这给处理寄宿学生校内意外死亡事故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引起了不少的纠纷。鉴于此种情况,寄宿制学校应未雨绸缪,加强管理,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同时要给学生做好安全保险等必要的工作,尽量避免发生这种事,以减少不必要的人生伤害事故;同时,学生也应从自身的方面出发,尽量不将可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带入学校。否则,发生寄宿学生在校内意外死亡事件,学校否认监护权的部分转移而不承担过错责任,不能保持学生和学校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寄宿学生对于寄宿制学校来讲,它给学校带来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经济效益,但是我们更要看到在寄宿制学校寄宿学生和校方的特殊法律关系。从维护寄宿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让寄宿制学校对校内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承担比走读学校更为重要的责任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参考文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2版

         《论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东岳论处2001年03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探究》临沂大学学报2011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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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在学生意外伤亡事故中的责任》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09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试论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探究》永宁教育200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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