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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更新时间:2021-03-14 23:27:05点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是现代各民主法治国家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舆论监督在维护个人利益,惩治不公现象,揭露事实真相,表达民情民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舆论监督的无限放大,也导致了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涉,产生了负面影响。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人们获得信息的速度也随之加快,人们的反馈也可以更加方便的表达出来,社会舆论监督的地位很自然的也随之升高,在种前提下,舆论监督变成了一把双刃剑,既能监督案件的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影响案件的走势。本文主要讨论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二者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又规定:“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这一宪法原则,规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究竟什么是司法独立原则,我国的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司法独立的发展经历百年,近代传入我国,属于舶来品,它在我国的确立也经历艰辛的历程。从确立废除再到确立,直至今日才可以说初见成效。司法独立在我国不是要做到绝对独立而是相对独立,法院也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然后再独立行使职权。

舆论监督可谓由来已久,它包括新闻媒体和非新闻媒介的监督。它通过传媒对党务和政务公开报道,对案件的事实真相,判决的结果进行报道和评论,对腐败行为进行披露和批评。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规定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的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之车,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离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传媒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舆论作为第四种权利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强化,对人民的生活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司法权应当受到来自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来自于人民群众,是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它对于案件的讨论有利于引导社会的普遍价值观,通过普通大众的讨论得出的结果也容易得到大众的普遍接受,对司法权的行使也起到了推进的作用。在言论自由得到了普遍承认的今天,舆论的力量已经异常强大,它可以和司法腐败进行抗衡,社会舆论通过传媒和媒介对司法活动展开讨论和抨击给司法机关以压力和鞭策,有利于司法公正。试想假如一案件结果判罚不公正,媒体进行报道,人民进行讨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些不正当,见不到人的法外利益就会暴露在阳光下,在公众的视线下无可遁形。

正如之前所说舆论监督的力量异常强大,那么他也能阻碍到司法独立的行使,使法院审判变成了舆论审判。人民对于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同,一个案件可能大部分人不理解判决结果,但是法律事实有时候和常识事实是不同的,人民不认同舆论上必然就会和法院形成对立,对法官施加压力,使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判案,比如许霆案和药家鑫案。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这对小兄弟如何才能共同促进共同发展,这是现在面临的一大问题,我想二者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各行其是那么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许霆案我认为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舆论监督左右于审判结果的案件,下面我们来看下这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机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帐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帐。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潜逃。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帐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家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捕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家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赔偿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该案由广东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认为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许霆不服,以其是善意取款,不构成犯罪;取款机有故障,银行有过失;与同案人相比处罚太重,量刑不公等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经2次审判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贰万元。

本案审判历经一年多,判决也由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5年,我认为后者的判决更为准确。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舆论给予案件无限的关注,大街小巷,网络电视都报道这一案件的进展,大部分人都认为最初的判决过重,法院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不得不去考虑判决的社会导向作用,从这个案件来看我觉得是舆论取得了胜利,使许霆得到了一个比较公平的判决。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还有很大一部分人感觉许霆不存在犯罪,这些人在网络上生活中对案件的结果肆意评论,法院如果不能把握住自己的意志那么案件的结果可能就会偏离法律事实。近日许霆已经出狱,许霆的父亲表示坚持不认为许霆有罪,但还是感谢了网友和群众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对许霆的支持。

公众毕竟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们的意见往往具有情绪性和随意性,对事物的判断具有主观性。有的时候它是正确的,有的时候它也是错误,应当加大全社会法律素质的建设,加强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质,才可能使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这对小兄弟共同发展。但是,如果社会舆论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甚至是冲突,那么舆论必须服从于法律。否则,就会对司法独立,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最终会损害法律的权威、稳定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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