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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司法援助制度

更新时间:2021-03-14 23:24:28点击:

           浅析我国司法援助制度

【内容摘要】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不少问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起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关键词:法律援助  问题  对策   完善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济或法律扶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免费提供法律帮助”。从其本质来看,它是受国家保护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国家义务行为,是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程度和对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被称作法律界的“希望工程”。

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已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更是保护人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别是我们这样一个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的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早日与国际接轨、弘扬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扶助制度或司法援助制度,是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公民或特殊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援助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对包括诉讼费在内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提供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专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狭义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的确立,是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和法制完善的必然产物。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与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密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保障制度,通过为社会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利益纷争,促进社会安定有序,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是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至今,世界上共有一百多个国家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公民权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民主法治水平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制度旨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助于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

(三)法律援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核心在和谐,本质在和谐。当前,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严重影响到社会和谐与稳定。如何有效地处理各种矛盾,让政府倾听贫弱者的呼声,关注贫弱者的愿望,解决贫弱者的困难,维护贫弱者的尊严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政府的一个重要课题。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设立的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的渠道之一,通过积极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有效推动了社会经济建设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援助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是一个地区差异比较明显的国家,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城市与农村之间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因此,与社会发展水平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各地也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少数省份如广东省财政投入大,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比重也很大,并率先进入了规范化发展阶段,而少数地方甚至在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上还尚未全面完成。另外,受经费投入等影响,地区间业务发展也不平衡,不少地方仅在县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诉讼法律援助,对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不重视,甚至基本上不开展非诉讼业务,更别说在乡镇等基层法律援助站开展法律援助业务。

(二)立法滞后,现有制度操作性不强。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国现代政治和法治文明程度高低的主要标准之一。而一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健全,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看其法律援助法制体系是否完备。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规定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几个通知等,表现为形式分散,不甚集中,较为凌乱,操作性不强,而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法》。

(三)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中存在以下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少;普通律师缺乏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法律援助案件的服务质量总体上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由于律师力量不足,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跟不上,受援率较低,只有65%。总之,供需之间的矛盾是当前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四)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人民法院负担过重。

关于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各国无一例外地都由政府拨款支持这一事业。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行为,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开支预算,划拨出专项援助经费。但是,由于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国家财政压力很大,所以不可能为法律援助机构支出大量费用。另外,法院的各项审判设施都逐渐进入更新换代期,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难免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的关系而影响了司法救助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

   (五)对法律援助认识模糊,积极性不高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公民综合素质不高。在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地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针对基层的宣传较少。其次,对法律援助缺乏热情。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本身素质不高,对法律援助工作不热心,业务的开展仅仅局限于舆论或领导的压力。另外,基层法律援助实施困难。很大一部分的乡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只是作为完成上级的任务而设,却由于缺乏经费、人员等原因而很少受理业务,即使受理也是迫于任务,实质上成了一种摆设。


四、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办法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定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主体的有关措施。明确规定律师有实行法律援助的义务,与每年的资格年审挂勾,如律师事务所拒绝配合的,在年检注册时也会受到必要的处理。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通过制定有效措施,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咨询、审批、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有关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办理的行政职能上。

(三)广泛开辟资源,缓解供需矛盾和缩小地区差异

 资金保障是法律援助实施的基础和前提。充足的资金是一个理想化的目标,要求政府提供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实际需求的全部资金保障,将法律援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外,需要拓展多方渠道,向社会的基金会和慈善机构募款,或建立一个法律援助基金会,向社会公众进行募款。

(四)鼓励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政府可以结对媒体,对于免费提供援助的律师,对其援助的个案及律师本人作出宣传,以提高该律师在社会的知名度。这一方面起到了法制宣传的效果,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律师通过提高知名度来拓展业务的需求,可谓两全其美。

    (五)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贯彻以人为本的法律援助理念

1、科学的管理体制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法律援助的管理,是由政府的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实施进行管理,通过制定法律援助计划、政策和管理制度,监督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监控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等,实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标。

2.鼓励社会上人士对法律援助捐助。政府要鼓励社会上人士团体对法律援助的捐助;鼓励政府认可的民间团体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建立法律援助执业保险制度。政府法律援助同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法律服务一样,具有风险和责任特征。因此,建立法律援助执业保险制度很有必要。这即可以保证法律援助的信用度,又能减轻办案人员的心理压力。

(五)、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处理好司法救助案件。

对弱势群体诉讼先予立案,保障司法救助渠道畅通。法院可设立一个专门接待需要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窗口,对弱势群体实行优先接待,并及时解答他们的疑问。 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案件的审判、执行力度,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对司法救助案件实行优先审理。在案件的执行阶段,应对符合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执行。通过采取法律赋予的各种强制措施,加强执行力度,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兑现。

(六)法律援助实施经费的保障

必要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保障。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实施法律援助,只有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可以依靠以下几种渠道:

第一,财政拨款。保证各级政府将法律援助资金列入到财政预算之中,每年按时按量拨款,而且该经费不必经过申报审批程序,可以成立专门小组或派专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专项提取。从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等社团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共同确定每个律师应当资助的份额,以体现专业协会和专业人员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三,社会捐赠。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大舆论引导,使全社会都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尽其所能捐赠资金。

第四,被援助人赞助。要求被援助的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结束之后,从自己胜诉所取得的资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支持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赞助金。

第五,其他途径。除了以上方式,法律保险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费、提交对执业律师的强制性免费服务要求等,都可以成为实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漫长且艰巨的任务。我国国家内部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也在不断地摸索中找寻到了一条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的道路,然仍有很长的革命道理要走,需要我们齐心协力去创造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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